衡南县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应急消〔2019〕16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向县消防救援大队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各种信访渠道反映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四条发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向县消防救援大队举报: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十二)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但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未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的;
(十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县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举报奖励经费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奖励举报人50元至200元。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且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立案查处的,奖励举报人30元话费。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可当场整改或可以不予处罚的,奖励举报人20元话费。同一举报人每月获得举报奖励累计500元或同等价值的话费封顶。
第六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依规核查完毕仍反复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八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填写《受理登记表》,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县消防救援大队管辖的事项,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核查处理;
(二)对不属于县消防救援大队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三)举报投诉事项已经县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和处理,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的;
(四)举报人是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或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授意的;
(五)举报人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或者有其他个人诉求的职业举报人的;
(六)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七)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十二条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十三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在核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承办人填写《举报投诉奖励审批表》,提出具体奖励建议,经大队长审批后,对接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实施奖励。涉及奖励事项领取情况应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投诉登记表》中予以记录,并按年度建档。
第十四条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第十五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励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也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或手机号码,由县应急管理局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或者为指定手机号码缴存话费。
第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在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三)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举报投诉电话:0734-8553560
地址:湖南省衡南县云集街道黄金路488号
衡南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
来源:衡南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李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