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做好湖南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全县的修改意见建议征集工作,现将《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在本网站登出,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时间: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15日,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信箱1113551752@qq.com、微信1113551752、传真0734-8550148、电话0734-8559959等方式向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反馈。
衡南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5月7日
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战时的征集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征兵办公室职责】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征兵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下列征兵工作:
(一)宣传、贯彻征兵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调督促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落实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制定、实施征兵工作方案和计划;
(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审定新兵、办理入伍手续和交接运输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廉洁征兵工作规定,及时处理有关征兵工作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六)总结分析征兵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征兵工作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成单位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在征集期间安排工作人员参与征兵工作。根据需要,征兵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宣传发动、法律服务、后勤保障等征兵辅助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职责】 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兵役机关会同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网信、教育、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等配合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
(二)教育部门负责核查应征公民文化程度信息,指导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开展征兵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征兵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征兵政治考核和因政治原因退回人员的核查工作;
(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征兵体格检查和抽查复查,配合做好因身体原因退回人员的协调处理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保障征兵工作经费,审核拨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资金;
(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优抚安置政策,并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共同做好新兵运输的服务保障;
(七)医疗保障部门协助做好应征公民病史调查,负责符合接续治疗条件的退回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第五条【信息共享与保密】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数据等部门,应当加强与兵役机关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征兵工作信息化水平。
参与征兵工作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六条【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隶属关系分级保障。征兵工作经费开支范围、管理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有征兵任务的单位,应当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七条【征兵命令及任务统筹】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完成征兵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在审定新兵前,对遭受严重灾害或者根据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等情况不能完成征兵任务的地区,可以酌情调整征兵任务。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务。
第八条【兵员预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指导、支持和协调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加强军事兴趣类社团建设,逐步建立兵员预征预储工作机制。鼓励军队建设有需求、学科专业有优势的学生加入军事兴趣类社团,通过思想政治建设、兵役法律法规宣讲、征兵政策解读和军事兴趣培养等方式,培育储备高素质兵员。
第九条【初次兵役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明确兵役登记对象、时间、方式、流程等有关事项。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信息核实和登记查验等工作。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第十条【初步核查和初步体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本级公安、卫生健康、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文化程度和病史情况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初步核查结果,通知应征公民按照规定参加初步体检,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作为预定征集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体格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指定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组织业务培训,并对体格检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抽查复查。体格检查工作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岗位责任制,体格检查工作人员对体格检查结论负责。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的名额,择优选定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到指定地点接受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对体格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集中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政治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兵役机关、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考核,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等应当予以协助。
政治考核工作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核实核查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并对考核意见和考核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役前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役前教育有关规定,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应征公民组织开展役前教育。役前教育实行封闭式管理,通过专题教育、入伍宣誓、适应训练、思想排查、心理辅导等方式,提高应征公民入伍适应能力。
役前教育期间,发现应征公民政治、思想、身体、心理等方面存在不符合征集条件的,不列入审定新兵范围。
第十四条【审定新兵】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研究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合理分配入伍去向,并确定替补对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定新兵会议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和替补对象名单。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学历、所在乡镇(街道)或者院校、是否为优先征集对象,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替补对象中依次递补。
第十五条【办理入伍手续】公示期满,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入伍批准书,发给入伍通知书,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将批准服现役的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提供给征集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十六条【欢送新兵】 新兵起运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集中组织欢送。
新兵入伍前,其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举行入伍欢送活动。
第十七条【权益保障、优抚优待和参保缴费】 征集期间,应征公民的工资、奖金和其他补贴,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发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放差旅费补助等措施,为应征公民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现役军人待遇保障。新兵家属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保障;享受优待金后生活仍确有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或者帮扶,并鼓励社会力量对其给予资助。
因身体或政治原因被部队退回人员,在批准服现役前,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本人可以即时参保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法律责任】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拒绝逃避服兵役法律责任】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的,依照前款关于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拒不改正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处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单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完成征兵工作任务;
(二)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
(三)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已被学校录取、正在学校就学的学生,不准予退回人员复工、复职或者入学、复学;
(四)其他妨碍征兵工作的行为。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新兵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
编辑:唐文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