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水平,优化县城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县城人民群众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需要,结合我县城区实际,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了衡南县城区共享电单车管理考核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25年6月20日至6月26日
联系电话:0734--8553311
联系地址:衡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股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衡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20日
衡南县城区共享电单车管理考核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区共享电单车管理,规范共享电单车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推进绿色出行,维护良好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城区范围内共享电单车的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共享电单车,是指经营者以互联网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营运电单车。
第三条 县城区共享电单车发展遵循“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多元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人合法权益。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在提供服务前,通过电子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用户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二)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应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通过具备资质和营业执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四)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途径、处理方式和办结时限;
(五)应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积极协助用户办理保险理赔;
(六)通过利用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措施落实停放管理要求,对用户停放行为实施引导和管理,并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七)接受服从监管要求,及时响应和处理管理部门通知的问题点位及调度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承担:
(一)擅自投放车辆,应当清理车辆未清理的;
(二)实施车辆动态调节后,应当核减车辆未核减的;
(三)运营企业退出共享单车经营活动未在规定时间内回收车辆的;
(四)运营企业不及时整改未在规定区域停放车辆问题的。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社会监督、秩序维护、志愿活动等方式,参与共享电单车管理。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就共享电单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现象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或举报;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县城区对共享电单车实施总量控制,总量规模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算确定,并每年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第八条 运营企业是共享电单车的投放主体和管理主体,投放共享电单车须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用户骑行必须配备头盔车辆方可启动。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投放共享电单车的网格化巡查维护体系,建立专职运维调度队伍,做好所属共享电单车维护及停放秩序管理,重点加强违规停放车辆,车容车貌的管理维护和清理,主动做好重大活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的日常管理调度工作。
第十条 共享电单车在城区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共享电单车应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内,车头朝向一致;
(二)非机动车停放区共享单车实时停放数量不得超过停放区最大容量三分之二,单一运营企业所属共享单车实时停放数量不得超过非机动车停放区最大容量三分之一;
(三)道路同侧同路段只能停放单排共享电单车,共享电单车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正常通行;
(四)不得在盲道上停放;
(五)不得在公共绿化带(绿地)内停放;
(六)不得在公交站台上停放;
(七)不得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停放;
(八)不得在宽度小于2米人行道上停放;
(九)不得在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内停放。
第十一条 实行运营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制定共享电单车管理督查考核细则,建立“周抽查、月检查、季通报”考核机制,强化运营企业监管,对履行日常管护巡查不到位、问题较多的运营企业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接到及时清理严重影响交通及市容秩序车辆的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清理调度的,可对其实行警告、拖移、暂扣、核减投放指标、行政处罚等行政惩戒性措施,对情节严重,可采取限制投放措施。
第十三条 共享电单行车投放运营有偿使用车位使用期限实行“2+1+2”经营模式(即第一次许可期限2年,第三年为考核评估期,视考核情况,则审议决定续批1年观察期或连续“1+2”年限,若不合格则按程序解除续批),期间对共享电单车运营秩序进行量化考核,在前2年为严格考核阶段,按100分制实行月度、季度考核,若季度(每三个月平均分)考核低于70分,为季度考核不合格,第3年视考核情况(季度考核四次“含四次”以上考核或连续三季度考核不合格,且拒不整改),审议决定是否解除经营权或延长续批期限,若在续批1年观察期内,出现有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情形,则依据考核制度审议决定直接解除经营权,在此期限内企业经营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
第十四条 日常考核由局分管行政执法领导牵头,局机关政策法规股(督查考核股)具体实施,局执法大队所属各中队负责具体落实。
日常考核严格对照考核评分标准扣分,于每月10日前将巡查扣分情况连同相关佐证图片材料(时间、地点等)进行汇总,统一交由局政策法规股(督查考核股)统计,经审核无异议后,形成运营月(季)度考核评分结果,并向运营公司进行书面通报。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衡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20日
来源:衡南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