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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的通告

来源:衡南县融媒体中心 www.hnxrmt.com 编辑:邓敏 2024-03-08 14: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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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连廊、楼梯间,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公众聚集的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将电瓶拆卸后带至家中充电。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社区(村、居委会),应当常态化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巡查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

二、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居(村)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规定,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根据《消防法》第60条规定,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消防法》第64条规定,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15条和139条规定,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宣传引导,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衡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

来源:衡南县融媒体中心 www.hnxrmt.com

编辑: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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