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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第一稿)》公开征集意见

来源: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 编辑:唐文彦 2026-01-27 17: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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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做好我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全县的修改意见建议征集工作,现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第一稿)》在本网站登出,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时间:2026年1月27日至2026年2月3日,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信箱1113551752@qq.com、微信1113551752、传真0734-8550148等方式向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反馈。

衡南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1月27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办法

(草案·一审修改第一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任务】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夯实全面依法治省的社会基础。

第三条【政府职责】  本省应当依据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在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发布后六个月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关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协调联络机制,研究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统筹、指导、监督、评估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向本级党委、人大、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情况。

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普法责任制】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细化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措施标准和责任,并于每年一月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年度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普法责任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普法责任】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基地,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将立法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通过后,制定机关、实施部门应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专访等方式进行立法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法规规章规定的认知和理解。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组织观摩行政执法活动、发布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旁听案件庭审、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等方式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应当履行以案释法责任,利用各个办案环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律师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结合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法制度】  完善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机制,分级分类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学习掌握的法律知识,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到岗后六个月内,准确、全面理解并正确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任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应当加强法治类课程安排。公务员录用应当增加法律知识比重。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组织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进行本领域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学法考试,不得有替考行为。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对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抽查考试。考试情况应当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内容,强化各级各类学校普法责任,保障学校法治教育的课时、教材、师资和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利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场所,推广法治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拓宽校园法治宣传教育渠道。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律师协会等应当提供法治实践教育资源。

加强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中小学校教师每年接受法治培训不少于五课时,法治副校长每年到校讲授法治公开课不少于四课时,道德和法治课教师每五年至少应当轮训一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法律知识,对未成年人开展经常性法治教育。支持和鼓励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以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等组织开展家庭法治教育,提升家长法治素养。

每年九月最后一周为全省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

第九条【特定区域和群体法治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行业、职业等不同群体法律需求,制定并实施差异化法治宣传教育措施:

(一)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应当加强乡村振兴、土地管理、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

(二)在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当完善基层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国家扶持政策等法治宣传教育;

(三)针对医院、车站等矛盾纠纷、违法行为发生频率较高的区域以及网络空间,开展医疗卫生、公共秩序、应急处置、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与场所特点、空间属性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

(四)对残疾人、老年人等,应当采取视听资料、典型案例等便于理解的方式,开展社会保障、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预防诈骗和非法集资等法治宣传教育;

(五)对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劳动权益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劳动纠纷预防和化解等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条【特殊群体法治宣传教育】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制定分类学法考试考核标准,将学习成效纳入其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看守所、拘留所应当加强对被羁押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法治宣传教育平台和形式】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建设省级法治宣传教育资源库,推动优质普法资源向社会开放,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常态化管理,充实法治阵地文化内涵,提高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法资源的收集、整理、上传和定期更新,推动资源共建共享。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设备,以及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探索利用数字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平台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开展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沉浸式普法,增强普法参与感和体验感。

第十二条【公益普法】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公益普法责任,利用国家宪法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在重要版面、重要频道、重要时段设置普法专栏专题,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例及时开展权威准确的法律解读。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运用移动通讯工具和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发送法治宣传教育公益信息,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其做好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利用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移动电视屏等设施设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做好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社会参与普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的登记、评价、激励、培训等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通过开发数字化法治宣传教育产品、提供公益法治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法治文化】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推动法治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湖湘文化融合发展。鼓励创作具有湖湘特色的法治文化作品、产品,支持传统艺术形式融入法治元素,宣传推广优秀法治文化成果。

第十五条【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治宣传教育所必需的经费。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经费,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对法治宣传教育给予公益性支持。

第十六条【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普法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组织、支持退休行政执法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教师等开展普法志愿服务。

鼓励、支持国家工作人员、专家学者、法学专业学生以及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其他人员,加入普法志愿者队伍,参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普法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现同级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应当及时发出普法提示,明确普法重点内容、突出问题、整改时限和反馈要求等。

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普法提示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反馈司法行政部门。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1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

编辑:唐文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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