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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公开征集意见

来源: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 编辑:王嘉 2026-06-22 16: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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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我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全县的修改意见建议征集工作,充分问法于基层、问法于实践、问法于人民,现将《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在本网站登出,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时间:2026年6月22日至2026年6月25日,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信箱1113551752@qq.com、微信1113551752、传真0734-8550148、电话0734-8559959等方式向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反馈。

衡南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6月22日

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包括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均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负有管理职责的投资人或者股东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前述人员的信息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人员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支持、引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四超两改”法律责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消除安全隐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消除安全隐患的,或者一年内再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不少于三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二)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三)生产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

(四)超过设施设计生产能力生产;

(五)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

(六)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流程。

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在无药工(库)房或者1.3级工(库)房从事1.1级作业;

(二)在无药工(库)房或者1.3级工(库)房存放本应放在1.1级工(库)房危险品;

(三)多股东各自独立分线组织生产;

(四)藏匿药物。

第三条【药量管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对黑火药、引火线、高氯酸钾等易制爆原辅材料实行采购、入库、储存、领用、消耗、核销闭环管理,建立电子与纸质双台账,如实申报购买数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企业申报的购买数量进行核实。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情况,核发黑火药、引火线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四条【职工报告隐患和“吹哨人”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奖励制度,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设置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用于对从业人员报告隐患的及时奖励,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安全生产绩效奖励。企业对从业人员报告的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从业人员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对第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给予首报人员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奖励。

对无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不高于三十万元的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第五条【监测预警系统和门禁系统】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区域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建设、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实现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并接入应急管理部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系统信息应当全部实时上传政务云。未经过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识别的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储存区域。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对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和生产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关闭、破坏监控和报警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建立健全针对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企业自查、行业协会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核查、监管部门抽查的制度。

第六条【行刑衔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含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

(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存在关闭、破坏监控和报警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

(四)其他涉嫌犯罪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单位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

第七条【执法人员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而又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

(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立案不予立案、该处罚不予处罚、该重罚不予重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监管;

(六)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

编辑: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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