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
2013年1月9日上午,消费者李先生到珠晖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诉称:他于2013年1月6日在珠晖区某酒店举办婚宴,被诉方以在其店内举办了婚礼仪式为由收取李先生场地费1000元及LED显示视屏使用费600元,消费者认为其不合理,要求被诉方退回上述所收取的费用。
经分局12315举报中心与粤汉工商所的工作人员等到现场了解情况,核实该酒店确实收取申诉方李先生的场地服务费1000元及LED显示视屏费600元。目前,我国尚未有法律明文禁止酒家收取类似进场费等服务费,酒家提供一定服务后收取进场费属于一种正常的服务性收费,但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征得消费者同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在该酒店办酒席,并签订协议明确收费的项目。该酒店事先未告知消费者,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只是在结帐时要求收取,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由该酒店退还李先生的场地服务费1000元,并赠送200元消费券;而由于李先生使用了该酒店的LED显示视屏,所收取的600元费用不予退还。
来源:衡阳新闻网
作者:邓德胜
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