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
对部分服刑人员实施减刑、假释,《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和各省市法院也制定了《关于记分考核奖惩罪犯的规定》和《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等,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把关不严,甚至存在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尤其是有些贪官刑期未满,就早早地通过这一通道出狱成了“自由人”。对此,我们不仅对某些贪官“神通广大”刮目相看,同时也对司法领域“潜规则”盛行感到十分可怕。
减刑、假释泛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它有损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重要的司法原则,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官员犯罪服刑,确实符合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条件的都应一样对待和处理,但有资料显示,全国在押犯每年有两至三成可获减刑,但贪腐高官获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人数要大大高于这一比例。全国判刑的省部级官员共计100多人,除了个别判处死刑者外,服刑者大多数都获得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却一天牢没坐,还在审理期间就花了不到10万元钱,办好了“保外就医”。因受贿和贪污而被判刑5年的潮州市原市政府副秘书长刘益民,同样在不符合条件下成功“保外就医”。另一方面,影响公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贪官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接受刑事处罚属罪有应得,应当为此付出代价。一些贪官未服完刑期就早早获得人身自由,甚至花钱就可不服刑,人们对反腐败还哪里会有信心可言?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对守住这道防线负有特殊责任。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许多代表就整治减刑、假释泛滥问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例如,把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纳入司法改革,加大检察机关监督力度,建立公开听证、公示制度,等等。但愿司法机关,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统一部署,尽快采取措施,让减刑、假释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来源:红网
作者:侯文学
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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