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衡阳市平安村社区建设条例一

来源: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 编辑:唐文彦 2024-04-30 16:26:10
—分享—

2023年12月19日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衡阳市平安村社区建设条例》,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5月1日施行。以下为条例部分内容:

衡阳市平安村社区建设条例

(2023年12月19日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村、平安社区建设,推进城乡标准化治理,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参与平安村、社区建设。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社会风险防范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社会治安联防联控体系。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统筹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吸毒人员、严重精神障碍肇事者等人群,对学校、医院、车站、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对涉黑涉恶、涉黄赌毒、涉性侵未成年人、电信网络诈骗、跨国(边)境犯罪、非法集资等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整治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联合调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资源,推行矛盾纠纷化解的一站式服务,分类受理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报告重大复杂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

来源: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

编辑:唐文彦

阅读下一篇

返回衡南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