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告知书
全县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及相关从业人员:
为加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全县畜牧业生产安全,避免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淘汰深埋法、化尸窖、堆肥等落后处理方式,全县所有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应当依法依规全部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二、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或者出售、屠宰、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检疫不合格等畜禽的,按有关法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登记制度,应当准确登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去向、数量等,并接受监督检查。大型规模养猪场的环保专员要如实规范填写《衡南县养殖环节生猪养殖及死亡情况登记本》,记录病死猪出入暂存冷库数量。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非法处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违规行为,要积极向衡南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衡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举报电话:0734-8551777)。
报收方式:
1、使用湖南智慧兽医APP报收
2、拨打呼叫中心电话0734-8770707 报收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5日
来源:衡南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李涛
编辑:曹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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