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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和在编不在岗问题处理办法出台

作者:luker 编辑:张扬 2018-07-09 09: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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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肃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工作纪律,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管理,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等问题,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对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和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我县制定《 衡南县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和在编不在岗问题处理办法》。

  一、“吃空饷”及旷工、长期离岗、失联等人员

  1.对于各种形式的“吃空饷”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县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财政部门暂停其工资(含各项津补贴及相关福利,下同),所领工资由单位按照县清理办核准的起止时间、财政部门核定的金额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由用人单位通知其限期返岗。

  2.对于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长期离岗、失联人员,均以“吃空饷”论处。

  3.对不愿返岗人员,如本人自愿辞职,可以办理辞职手续。

  4.对于在规定时间拒不返岗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按规定予以辞退、解聘或开除,并报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办理销编等后续手续(已缴“空饷”但未返岗人员适应此条)。

  二、在编不在岗人员

  5.各种形式的在编不在岗人员,由用人单位督促返岗;限期未返岗者,参照第4条处理。

  三、返岗人员

  6.县清理办对返岗人员建档立卡,重点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跟踪管理。

  7.对清理时搞假返岗的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从严处理。

  四、病假人员

  8.长期病休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病假手续。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检查单、住院资料等材料。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其工资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由主管部门人事股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核减手续。

  9.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的人员,按《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身患癌症、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在病休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0〕210号)文件规定,由地市以上人民医院或地市以上肿瘤、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基本)工资,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10.主动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政策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没有病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

  12.持虚假疾病诊断证明材料申请病休的或病休期在外从业的,一经查实,取消病休,追缴病休期间所领工资上缴财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离岗学习人员

  13.离岗学习人员,要在事前履行审批手续,即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批。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关于干部在职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衡组发〔2004〕1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4.未经批准离岗学习的,一律按旷工论处,其离岗学习期间所领工资津贴一律予以追缴。

  六、辞职人员、经组织批准自主创业人员

  15.对于辞职创业人员,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规定,2014年9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与辞职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于辞退、解聘、开除等人员,离岗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可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1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根据《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62号)文件规定,由个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可携带本人科研项目和成果(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合格)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工作。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创新创业期满,应按时回原单位工作,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七、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员

  17.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湘教发〔2011〕38号)和《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衡发〔2014〕3号)文件精神,县教育局可以适当有计划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但必须依法管理、正确引导、从严控制、逐步断奶。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教师,一律不得到民办学校支教(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在北斗星中学支教的公办学校教师,按照“逐步清退、只出不进”的原则办理);高中教师支教前提是学校须有教师富余,支教年限为三年,程序必须到位(民办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教育部门商人社、编制、财政部门提出支教计划,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实施,并送县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备案),服务范围必须是在县域内的民办学校。

  18.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津贴及“五险一金”由民办学校负责,财政部门停发其工资、津贴及“五险一金”单位补贴部分。支教期间工龄连续计算,相关职级待遇保留,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

  19.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教师支教期满,必须及时返回原校工作;其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私自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在职公办教师,一律不予认可,须立即返岗。否则,一律作辞职、解聘或开除处理。

  20.民办学校必须依法依规聘用教师。如擅自聘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在职公办教师,一律严肃查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招生或按公办学校收费。

  八、借用人员

  21.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为由借用人员,因单位编制空缺、专项工作或者重点工程确需临时借用工作人员的,须经借出、借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报组织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借用与专项工作或重点工程无关的人员。

  22.此前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已经借用的工作人员,各借入单位要按规定和程序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未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一律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原工作单位上班。

  23.借用人员的借用时间为一年,已经超过一年的,一律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原单位上班。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用时间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新、从严办理借用审批手续,但累计借用不超过三年。

  24.机关事业单位已向外借出工作人员的,不准再向其他单位借入工作人员使用。

  25.各单位一律不准借用在试用期内或者服务期未满的工作人员;已经借用的,必须返回原工作单位上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转正手续。

  26.各单位须将借用情况及时报县人社局和县编办备案。

  27.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借调审批手续或借调期满仍强行借用的,一律严肃追责。

  九、挂职、跟班人员

  28.抽调跟班学习人员,应经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跟班学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期满后应按规定及时返回原单位上班,否则,按旷工论处。

  29.到上级机关和县内各单位及乡镇挂职,一律由县委组织部统一选调,挂职一般不超过两年。挂职期间,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由原单位保障。

  十、调动人员

  30.因工作调动尚未转移编制、工资关系的,须及时办理人事调动、编制异动、工资转移手续。

  十一、产假、事假人员

  31.产假:由各单位严格按政策办理审批手续,报主管部门备案。

  32.事假:事假必须按规定和有关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手续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十二、其他人员

  33.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公务员单位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报人社局分别按人社部发〔2010〕104号和〔2012〕69号文件处理工资待遇。

  34.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35.对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单位到人社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多领的工资由财政部门核定、人社部门予以追缴。

  36.对于已经死亡未及时申报核销的,由单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多领、冒领的工资应由财政部门予以追缴。

  十三、相关责任人员

  37.对违规替当事人办理违规手续、出具虚假证明,给当事人“吃空饷”提供便利者,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处理。

  38.部分单位擅自决定,且不符合相关政策的人事管理规定即时废止,由单位责令有关人员返岗上班。

  39.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按规定进行处理或整改的,将按照党纪政务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0.对单位弄虚作假、通风报信、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造成“吃空饷”的,除追缴“吃空饷”金额外,还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luker

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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