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
中共衡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衡南县人民法院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衡南县公安局
关于全面取缔非法采(洗)山砂行为的
通 告
目前,我县非法采(洗)山砂情况十分严重,已造成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破坏。为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非法采(洗)山砂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全面取缔。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山砂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凡未经有关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采(洗)山砂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凡未依法取得采(洗)山砂相关行政许可的业主,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一切采(洗)山砂作业行为,8日内自行拆除采(洗)山砂设备及工棚、临时构建筑物、清除沙堆、恢复土地原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需经费由采(洗)山砂业主承担。各种交通工具不得为非法采(洗)业主提供作业、运输方便。对擅自签订非法采(洗)山砂合同的村、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非法采(洗)山砂的业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采(洗)山砂业主要主动支持和配合取缔非法采(洗)山砂工作,对在取缔工作中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严厉打击。
五、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入股或支持庇护非法采(洗)山砂的,对发现制止打击非法采洗山砂行为不力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甚至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衡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章) 衡南县人民法院(章)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章) 衡南县公安局(章)
2015年7月23日
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