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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群众参与反腐热情的高涨,微博等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实名举报在反腐败中的作用日益显现。要说眼下最风光的举报者,非《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莫属。2012年12月6日,罗昌平实名举报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8月8日,刘铁男被“双开”。罗昌平笑到了最后。(8月10日《华商报》)
罗昌平胜利了,由于他的举报揪出了这只“大老虎”。他相信自己不会有生命危险,“最坏的结果是免职”。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像他这么幸运。8月8日,媒体报道出山西“房媳”事件爆料人高勤荣遭打击报复的新闻。高勤荣称自己多次受到死亡威胁,并在博客上写下了《再次呼吁》的博文作为“遗书”。而就在同一天,报道“海南校长开房事件”的记者杨琼文,不得不离开就职的单位。
舆论监督是记者的职责所在,而如今履行该职责的记者却要时刻担心自己被打击报复。轻则被免职,重则便是生命危险。有一定权威和影响力的记者行业尚不能有效保护自己,更何况普通公民呢?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我国对举报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但多抽象零散,缺乏可操作性,不足以构建一个完善的举报人保护体系。实践中重义务轻权利的工具主义理念也进一步造成保护工作中的消极局面和查处打击报复行为的不力。
高勤荣遭到死亡威胁,是公开打击报复;而杨琼文被迫离职,却是隐性报复。相比之下,这种报复隐蔽得多,也更可怕。隐性的打击报复因其手段“合法”、方式隐蔽,举报人明知自己遭到打击报复也很可能“哑巴吃黄连”,进而无处伸冤。被辞职的杨琼文会不会从此无法在记者行业从业呢?这是有可能的。罗昌平也曾提到,最坏的结果是免职,甚至永远不能再干这行。由此可见,隐性报复给举报人带来的伤害不亚于公开的打击报复。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指出“应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然而至于举报奖励的办法、条件保密等具体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对举报人的每次报复,都是对社会正义的一次打击。国家应该给予举报人提供更多的立法保护和制度支持。一方面要明确举报人的权利,完善保密机制、举报奖励和补偿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给举报人切实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要依法惩处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强化问责机制,追究对举报人权益保护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举报人的权利。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在反腐形势严峻的今天刻不容缓。
来源:红网
作者:张争争
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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