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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发布了北京地区电视及平面媒体烟草广告监测结果。5月13日至19日这一周时间内,各类烟草广告在电视台反复出现了117次,而控烟方面只有一条“故宫禁烟”可与之“抗衡”。硬性烟草广告未禁住,各类软性烟草植入却已深入服装、文化、体育、娱乐等多领域,禁烟形势令人担忧。(5月28日《北京晨报》)
作为全球第一大烟草消费国,目前中国的吸烟人数多达3.5亿,占全世界的三分之一。根据卫生部发布的报告,如果不加以控制,到2030年烟草归因死亡人数估计将超过300万。如此严峻的形势下,一些媒体出于经济利益居然还密集播发烟草广告,甚至连央视十套都在一周内将2条红塔烟草品牌延伸广告反复播放了97次,不能不令人义愤难平。难道这就是该频道的“科教定位”?如此向“钱”看齐,媒体的社会责任又在哪里?
当然,净化荧屏不能仅仅依靠媒体自律。应该注意到,对于烟草广告,尽管我国早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限制,但一方面,相关规定将烟草广告限定在“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等内容”的狭义范畴内,这就给了烟草企业“打擦边球”,通过建立同名文化公司或参与慈善活动等方式“广而告之”以空间;另一方面,现行法律仅规定在五类媒体(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和四类场所(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禁止烟草广告,但随着新媒体普及,烟草企业已将广告及促销活动重点投放到了互联网,而这恰恰是目前法律的盲区。
所以说,要想彻底净化荧屏、推进控烟工作,首先必须完善立法,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以堵塞各种现实漏洞。比如,对于烟草广告的认定,应以公众对广告的感受为基准,就是广告产生的实际的社会效果、社会影响。一个广告是不是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要从受众的角度、从社会效应的角度来考虑,而不是仅考虑广告的存在形式。另外,还可以通过调查烟草广告发布资金来源的方式认定烟草广告——不管广告中用什么文化中心、运输公司或其他五花八门的名目,只要查出该笔资金的来源是烟草企业,这个广告就可以认定为烟草广告,从而起到限制烟草企业投放广告的作用。
不过,法律规定再好,要是缺乏执行层面的配合,同样无济于事。事实上,早在2010年,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讲师朱晓飞就曾向北京市工商局提出行政申请,要求其对央视播放烟草广告的行为予以查处,却被对方以“该广告为企业形象广告,并非烟草广告”为由驳回。这对于民间的控烟热情,以及其对政府控烟工作的信心来说,无疑都是一种打击。
吸烟有害健康,推进控烟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民心所向。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一家有道义担当的媒体,切不可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而放纵烟草广告污染荧屏,否则,就别怪舆论骂你“无德无信”了。
来源:红网
作者:王垚烽
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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