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
被害人小凤(1998年7月生)与犯罪嫌疑人阳某系邻居,小凤与阳某的女儿小丽私交甚好。2009年6月的一天,阳某以其女小丽找小凤有事为由将小凤骗至自家二楼,通过欺骗手段将小凤强奸。第一次得逞后,阳某预谋再次与小凤发生性关系,故在一两天后,将小凤带至山林里与其发生性关系。第二次之后,阳某又在自己家中、附近山林里、宾馆网吧等地多次与小凤发生性关系,在此期间,阳某曾用自己的手机拍摄小凤的裸体照片和视频。2013年3月22日,阳某到小凤就读的中专学校找小凤,警告小凤不准和其他男人来往,只能与他保持“情人”关系,否则就将裸体照片和视频公布于众。
小凤心中惧怕,便于当日将其与阳某的事情告诉学校老师,老师报案至衡南县公安局,衡南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阳某对强奸小凤一事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阳某现羁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律解读: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奸淫幼女的行为,无论是否经过幼女同意,一律认定为强奸罪。
来源:衡阳新闻网
作者:邓德胜宋艳荣
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