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作业程序
1.确定作业方案。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人员和监火人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动火方案,明确防护措施。
2.对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告知教育和技术交底。
3.作业审批。审核作业方案,核实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按程序签发作业票。
4.张贴动火作业公告、划定警戒区域。动火作业前,应在建筑主入口、作业现场和其他重点显著位置悬挂、粘贴动火公告,划定警戒区域,并指定至少1名工作人员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护。
5.监火人核查情况。监火人应对照《动火作业票》核实相关安全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核对“六必须”要求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准许实施动火作业;发现作业过程有违规操作行为或者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制止。
6.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审批的作业时间、地点和安全措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作业方案实施。
8.作业过程中如发生火情,动火作业人员和监火人应及时扑救初起火灾,拨打“119”电话报警,报告单位相关负责人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9.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作业人员方可离开,监火人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至少现场监护30min。
10.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票》应存档备查。
(二)动火作业“六必须”要求
1.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4.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二、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一)动火人(动火作业人员)
1.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和有害因素,参与制定动火作业方案;
2.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动火作业;
4.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确认作业现场环境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动火作业结束后清理火种,切断电源、气源;
6.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
(二)动火作业负责人
1.负责办理《动火作业票》,并对动火作业现场全面负责;
2.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作业方案的制定,督促动火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三)监火人
1.应经单位内部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前检查《动火作业票》,确保动火作业票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对《动火作业票》中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应立即制止作业;
2.确认动火人持相应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3.核查动火人佩戴的个体防护用品是否满足作业要求;
4.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现场时,应中止作业;
5.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票》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
6.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四)动火作业审批人
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2.审查《动火作业票》办理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应及时制止;
3.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三、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制度建设要求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涵盖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度、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业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急处置、安全操作规程等。加强外委作业单位及人员资格审查。将动火作业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动火作业进行全程管理,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禁止动火作业层层分包、转包等情况。将场所出租的,应当与租赁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租赁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建立动火审批制度,严格落实作业前审批及公告要求。单位应建立完善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审批必须明确动火作业内容、作业风险、作业地点、作业时长、审批有效期、动火操作人员、监护人员、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动火作业前应完成动火审批,审批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现场核验,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字。动火作业前,应在建筑主入口、作业现场和其他重点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划定警戒区域。
(三)开展风险辨识。要切实排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隐患,重点突出作业现场易燃物辨识,形成动火作业风险管控清单。要结合单位固有安全风险、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重要技术内容对作业单位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核动火作业人员的岗位资质,并核查监火人员的安全培训记录。作业开始前,须对作业人员及监火人,就作业区域重点部位的风险隐患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要编制动火作业现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或园区,不得盲目冒险施救。
(五)严格限制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进行,并规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非必要不在室内进行,按规定开展动火作业培训考试的场所除外。严格执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等有关标准要求(如有修订,参照最新的国家标准相关要求),不得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医院、养老院等场所,因特殊情况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的,应提前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逐项制定安全操作、现场监护、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将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岗位人员,并使用不燃材料将动火区域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应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相关责任措施的,一律不得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必须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逐家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未经告知风险的,不得擅自动火作业。各单位和人员要根据安全风险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四、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动火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要求
动火作业人员需具备资质的资格为:
《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急管理部门颁发,涵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涵盖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1.安全生产方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建设工程方面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作业人员资质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特种设备方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
第三条从事下列焊缝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承压类设备的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受压元件母材料表面堆焊;
(二)机电类设备的重要受力构造件焊缝,与重要受力构造件相焊的焊缝;
(三)熔入前两项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消防安全方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主要涉及环境检查、设备检查、灭火设施器材(车辆)配置、过程监督、作业后管理等内容。
1.安全生产方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建设工程方面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需办理审批手续,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表B.2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6.现场防火(10分):施工现场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措施,扣10分;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布局、配置不合理或灭火器材失效,扣5分;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或未指定动火监火人员,扣5~10分。
表B.19 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5.电焊机:电焊机安装后未履行验收程序扣5分;未做保护接零或未设置漏电保护器扣10分;未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扣10分;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未进行穿管保护扣3分;二次线未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扣10分;二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绝缘层老化扣3分;电焊机未设置防雨罩或接线柱未设置防护罩扣5分。
表B.19 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7.气瓶:气瓶未安装减压器扣8分;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扣8分;气瓶间距小于5米或与明火距离小于10米未采取隔离措施扣8分;气瓶未设置防震圈和防护帽扣2分;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扣4分。
3.消防安全方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应急管理部制定)
附件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
1.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2.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室内燃放冷焰火、烟花爆竹等类似物品;
(2)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3)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落实现场监火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5)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火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十五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火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
第7.9条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9.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火审批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b)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c)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火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8.7.5 布展时,不应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现场应安排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并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火源、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管理。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四)防护设施尽量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五)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第二款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时不得有下列情形:(二)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等施工、维修作业。
(三)、动火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动火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主要为岗前教育、专项教育和年度教育。
1.安全生产方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
持有合法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申请与其职业技能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严格管理,核查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做好培训、报考、换证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出租、出借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2.建设工程方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设备方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四)、违规冒险作业罚则
违规动火作业主要涉及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1.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方面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方面罚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特种设备方面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消防安全方面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来源:衡阳消防
作者:
编辑:成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