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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印发《衡南县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衡南政报手机版 编辑:张扬 2016-04-14 12: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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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县政府办印发《衡南县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我县清理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取得实效。


   《方案》明确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纳入本次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范围: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方案》将此次整治行动分为3个阶段实施:明确职责,摸底清查阶段(2016年3月31日前)。根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设立清查工作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及工作联络人员;提出分类处理意见(2016年4月1日—4月30日)。对清理出的违规建设项目提出分类处理初步意见上报清理工作办公室;强化整改措施,严格按分类处理意见管控环境风险(2016年12月20日前)。建立调度通报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严格管控环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方案》对此次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实行分类处理办法:


   ●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经环评审批或验收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环保措施完善且能达标排放,周边环境质量达标或可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督促企业整改和强化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后,补办有关手续或予以备案管理,允许企业正常生产或运行。


   ●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划、违规建设在环境敏感区、有重大环境风险而又无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迁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依法淘汰取缔;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予以关闭;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由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按照“谁审批、谁纠正”的原则,撤销原有审批,并将环评文件重新报至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分类处理;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2015年1月1日后新上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管理。


来源:衡南政报手机版

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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