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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下个月开始将不再支付其生活费,并且将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无奈之下,邓师傅只好拨打本网求助,希望能讨回公道。
2012年5月,衡阳市市民邓长春在金星集团衡阳建筑分公司工作时,不幸发生事故,右手被电击伤,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受伤期间,公司虽然为他支付了医疗费和生活费,但一直没有对其进行赔偿。前两天,公司突然打电话通知邓师傅称公司不再支付其生活费。据了解,邓师傅是这家建筑公司的电工,去年5月份在架设电线时,被电击伤了右手,差点生命不保。经过医院抢救,邓师傅最终转危为安,但是被击伤的右手到现在还不能用力。医生告诉他还需要进一步治疗。
邓师傅告诉记者,因为公司没有为他购买工伤保险,去年公司的负责人跟他进行过协商,当时协商的结果就是邓师傅先去做工伤鉴定,然后再根据劳动部门评定的伤残等级进行赔偿。可是今年年初这家公司突然更换了负责人,事情由此发生了变化。
“可是现在新来的老总 说他不管了。”邓师傅满脸无奈地说。随后,记者找到了这家公司,该公司一名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为邓师傅支付了医疗费和生活费共计80000余元,如果邓师傅对公司的决定有意见,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公司负责人声明:“下一步邓师傅觉得不合理,还有什么样的想法,可以到相关部门咨询了解,我们公司对于劳动部门给予的意见,肯定会考虑执行。”
随后,记者咨询了衡阳市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西岳,他告诉记者,从本案的实情来看,用人单位的主张显然是错误的。只要职工因公负伤是发生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都应进行赔偿。即便之后劳动关系时间已经届满,但在职工的治疗期间,如果当事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劳动合同应该顺延,非经职工本人的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另外,不管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在下去,作为用人单位都必须全部负担他因为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而应当负担的全部责任。
截止发稿前,邓师傅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在媒体的帮助下,公司现在愿意和他到劳动局去协商,协商以后,先让他去做伤残鉴定,鉴定完以后再按有关规定赔偿。
来源:衡阳新闻网
作者:卢幼莲李品晶
编辑:张扬